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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2- 12- 19 瀏覽量: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ZHD00-2022-0004 |
體裁分類 | 規范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章正文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 2022 年12月15日
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 219號,根據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1〕2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其中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招寶山街道、蛟川街道、駱駝街道、莊市街道轄區范圍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6元計算,每月不足 1400元的,按1400元補償;九龍湖鎮、澥浦鎮轄區范圍內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每月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筑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鎮海區房屋地段等級范圍劃分表詳見附件)。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2.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辦公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2.0,工業、倉儲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1.0。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1.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25%;非住宅房屋為30%。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給予購房補助。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和臨時安置費標準,給予六個月的臨時過渡費補助。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給予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2020年7月10日公布實施的《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鎮政發〔2020〕2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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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 《關于印發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 |
政策圖解 | 圖解關于印發寧波市鎮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 |